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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Big Data?
Big data is being generated by everything around us at all times. Every digital process and social media exchange produces it. Systems, sensors and mobile devices transmit it. Big data is arriving from multiple sources at an alarming velocity, volume and variety. To extract meaningful value from big data, you need optimal processing power, analytics capabilities and skills.

大數據就是每天在我們身邊產生的任何的數據,以下內容取自wiki百科

大數據(英語:Big data或Megadata),或稱巨量資料、海量資料、大資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資料量規模巨大到無法透過人工,在合理時間內達到擷取、管理、處理、並整理成為人類所能解讀的形式的資訊。在總資料量相同的情況下,與個別分析獨立的小型資料集(data set)相比,將各個小型資料集合併後進行分析可得出許多額外的資訊和資料關聯性,可用來察覺商業趨勢、判定研究品質、避免疾病擴散、打擊犯罪或測定即時交通路況等;這樣的用途正是大型資料集盛行的原因。
隨著大數據被越來越多的提及,有些人驚呼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了,2012年《紐約時報》的一篇專欄中寫到,「大數據」時代已經降臨,在商業、經濟及其他領域中,決策將日益基於資料和分析而作出,而並非基於經驗和直覺。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對big data感興趣,有些人甚至認為這是商學院或諮詢公司用來譁眾取寵的buzzword,看起來很新穎,但只是把傳統重新包裝,之前在學術研究或者政策決策中也有海量資料的支撐,大數據並不是一件新興事物。
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帶來無數的機遇,但是與此同時個人或機構的隱私權也極有可能受到衝擊,大數據包含各種個人資訊資料,現有的隱私保護法律或政策無力解決這些新出現的問題。有人提出,大數據時代,個人是否擁有「被遺忘權」,被遺忘權即是否有權利要求資料商不保留自己的某些資訊,大數據時代資訊為某些網際網路巨頭所控制,但是資料商收集任何資料未必都獲得使用者的許可,其對資料的控制權不具有合法性。2014年5月13日歐盟法院就「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一案作出裁定,判決Google應根據使用者請求刪除不完整的、無關緊要的、不相關的資料以保證資料不出現在搜尋結果中。這說明在大數據時代,加強對使用者個人權利的尊重才是時勢所趨的潮流。

大數據讓我思考到,會不會以後會因應出現許多資料分析人員的職缺?像我每天上班有時候主管會問我,目前的廣告數據是多少?另外還有些資料對於某些人、事、物的負面評價資料,像這些有的想讓它刪除也很難,例如說,當某個朋友有些花邊新聞出來,例如說到夜店玩被撿屍,對那個朋友的印象可能會一直停留在「啊,她是那個有去夜店被撿的人」,假如這件事情在網路上有傳開來,那更是對人的隱私的一種傷害,不知道以後GOOGLE會不會有提供刪除連結和資料的服務?不過要是出來了,應該很多公司會藉此服務來消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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